吉安市建筑協會財務管理規定
吉安市建筑協會財務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健康發展,特制訂財務管理規定如下:
1、基本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正確處理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2、主要任務: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本協會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與監督。
3、協會的財務活動在協會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協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4、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建立財會工作崗位責任制,加強會計工作管理,做到錢賬分管,互相制約、互相監督、互相核對,提高會計核算工作質量。
5、嚴格執行《江西省社會團體收費管理規定》,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會費,有償服務費,并依法繳納各項稅費。
6、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現行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及范圍,嚴格控制費用開支。一般費用支出須經秘書長審批后方可列支,重大支出如對外投資、購置固定資產須秘書處研究,經會長同意,方可執行。
7、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按規定范圍予以現金支付,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取現金,不設小金庫。
8、加強票據管理,做到有專人(出納)負責領取、保管、使用、繳銷。協會票據不得出借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超越使用范圍。如有遺失,應即時報告協會領導,及時作出妥善處理。
9、加強財產物質管理,建立專人保管制度,做到每年清理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0、及時上報財務報告,定期限或不定期分析收支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年度財務報告須交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并由會員大會審議。
11、接受市建設局計財科的監督,及時報送有關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