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 工程款該不該付?
一份無效的合同是否能要回11萬元的欠款?包工頭老孫心里沒底,可是工程已經做完了,驗收也合格了,工人找他要工資,發包方就是拖著不給,老孫決定向法院起訴,他只知道一個道理,干了活兒就應該給錢。
2003年1月1日老孫與一家路橋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路橋公司將其通過競標取得的某國道A標段的某市中橋工程,以75萬元的工程總價款分包給老孫。雖然老孫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但是由于價錢低廉,路橋公司還是將工程交給老孫施工。
合同簽訂后老孫組織人員開始施工,2007年12月1日,該工程通過某國道A段工程指揮部的竣工驗收,經鑒定該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但是路橋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對剩余的11萬余元工程款拒絕支付。當老孫拿著合同去要錢時,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卻稱老孫沒有施工資質,當初將工程包給他本來就是違規操作,他們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公司能給他64萬元工程款就不錯了。老孫在多次催付沒有結果后,將路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路橋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原告老孫進行施工,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違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不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是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老孫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予以支持。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老孫剩余工程款11萬余元及從2007年12月2日起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徐國強、鮑宏聲律師解釋說,本案是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有沒有獲得約定工程款以及該工程款所產生的利息的權利。
雖然合同無效,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具體到本案中,老孫作為實際施工人在完成該建設施工工程并經驗收合格后,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取得了向路橋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承包方經常會將建設工程轉包或分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施工人進行施工。此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導致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合同雖然無效,但作為實際施工人,不但有權向轉包方或發包方主張,要求其支付工程價款,而且還有權要求其支付此工程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